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

包裝食用鹽品碘標示規定

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昨(四)日第二次預告訂定「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」草案,酌修醒語標示內容,並新增同時添加碘化物、氟化物之 包裝食用鹽品品名標示規定。該草案將再進行為期六十天的預告評論期,蒐集各界意見。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表示,食藥署包裝業於一○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次預告訂定「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」草案,經評估各界 所提意見後,各界感覺標示、醒語過於複雜,因此針對添加碘化鉀、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,醒語修正為「碘為必需營養素。本產品加碘。 但甲狀腺病人應諮詢相關醫師意見。」;若是未添加碘化鉀、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,醒語修正為「碘為必需營養素。本產品未加碘。」。此外,新增同時添加碘化物及氟化物之包裝食用鹽品,其品名應以「碘氟鹽」、 「氟碘鹽」、「含碘氟鹽」、「含氟碘鹽」、「加碘氟鹽」或「加氟碘鹽」標示之規定。該標示規定預計於一○六年七月一日實施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